厦门38家基层医疗机构每人每年可免500元药费

2010-07-27 18:31 楼主
看病难、看病贵,在厦门将得到一定缓解。

昨日,《关于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出台,标志着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在厦门市38家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启动。

《意见》中提出了参保人员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纳入医保报销范围,所有参保人员无论在厦门市哪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发生的药品费用,均可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这项措施旨在从政策上引导参保人员患常见病、多发病在社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医,实行小病在社区,大病到医院的良好就医环境,减轻大医院门诊人满为患的拥挤现象。

值得一提的是,《意见》还提出,今年8月1日起,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在厦门市38家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就医,发生国家基本药物的药品费用,每人每年不超过500元的部分全部由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支付,参保人员个人不需自付。据悉,这在全国属率先执行。如参保人员在38家之外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国家基本药物的药品费用,不享受这一免费使用的优惠政策。

据悉,厦门市此次确定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38家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24家社区卫生(医疗)服务中心和14家镇卫生院,分布范围广泛,每个区都有,而且都是社区、乡镇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贴近基层,贴近群众,参保人员均可就近选择,可在38家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任意一家刷卡就医。

记者了解到,今年1月1日起,厦门38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福建省基层医疗机构用药目录(2009版)”内药品,目录外药品进行了清理归类,延续使用到3月底,3月31日以后剩余目录外药品全部下架。同时,全部执行零差率销售。

《意见》还提出,符合免费使用国家基本药物不超过500元的药品费,可用于抵付门诊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

《意见》还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要严格遵循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坚持因病施治、合理用药的基本原则,根据病情开具处方,确保医疗安全。普通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必须有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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