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救车接令须五分钟内出车 医院见死不救将处分

2010-06-29 12:38 楼主
医院见死不救将处分或解聘主管,相关条例修订草案一审新快报讯 (记者 吴璇 实习生 林俊清) 《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昨日提交广州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一审。其对救护车出车时间作出了新的规定,由原来的最长10分钟内改为5分钟内。

广州急救医疗的现状是城区急救站过密,远郊地区布点过少。而且未能将民办医疗机构纳入社会急救医疗网络;新办的各类医疗机构由于没有评定等级也无法纳入网络。

为此,修订草案改革了急救医疗网络医院的确定标准,不再以医院等级作为确定网络医院的依据,而是以是否符合急救医疗发展规划和从事院前急救医疗条件作为指定网络医院的核心要件。

修订草案不但要求承担院前急救任务的医疗机构实行24小时应诊制,还明确要求承担院前急救任务的医疗机构,不论白天还是夜晚,在接到急救医疗指挥中心的调度命令后,5分钟内即派出院前急救车辆和人员。

修订草案将120呼救专线电话录音保存三个月的规定改为电话录音应当保存1年以上。

对于独立从事院前急救工作的执业医师的临床实践经验的要求,以前只要求具有2年以上临床实践经验,而修订草案则规定必须具有3年以上临床实践经验,执业护士必须具有2年以上临床实践经验。

修订草案规定,对属于流浪乞讨救助对象的危重伤病员,救治费用由承担院前急救任务的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垫付费用按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有关规定偿付。

草案亮点:拒绝抢救伤病员可追究刑责

修订草案规定,承担院前急救任务的医疗机构不执行24小时应诊制度;不在规定时间内派出救护人员和救护车;不按规定抢救、诊治和转送伤病员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解除聘用合同,对有关单位则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拒绝抢救急、危、重伤病员的;非因不可抗力延误急、危、重伤病员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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