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定价机制为什么失灵?须强化信息公开化

2010-06-18 13:20 楼主
晨报特约评论员苏振华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在人保部去年年底公布了最新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的前后,数十种目录中的药品开始悄然涨价,某些药品最大涨幅近90%,一些仿制药的价格甚至超过进口药。这是一个颇令人费解的现象,因为对药品生产企业来说,如果进入医保目录,就意味着企业的产品将获得大量、稳定的订单,也意味着企业的成本将摊薄,价格有了下降的空间。

然而药价不降反升,表面上看,这是由我国目前的药品定价机制造成的。目前制定国家医保目录的权力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但价格的制定权在国家发改委。应该说,这种药品遴选和药价制定分头管理的体制,是符合有效监管原则的。在这种监管体制下,医药企业如果想将产品列入医保目录,必须说服人保部,如果想获得理想的定价,则必须说服发改委,同时通过这两个部门的监管“防火墙”,对企业来说当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然而,这种机制的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有效价格的形成,必须要求需求方能就价格和供给方进行对等而充分的谈判。但是在目前这种双头监管机制下,权责失衡是明显的,人保部承担了为药品付费的责任,但却只是价格的被动接受者,并不具备相应的议价权力。

那么,将核准价格的权力交给人保部,是不是就能解决这个权责失衡的问题呢?恐怕也不尽然。在理论上,有效价格的形成,依赖于一系列重要的前提。其一,交易双方的信息是足够对称的,尤其是买家,应该获得有关交易品种的充分信息,以制约卖家垄断产品真实信息来索要高价。其二,交易是自愿的,买卖双方都有进行其他选择的机会,不能存在强制对方接受的某种垄断力量。其三,买卖双方是利益对立的,如果买卖双方沆瀣一气,勾结起来,议价机制也就失效了。

事实上,这些要件在今天的药品定价机制上,都是缺失的。在自然属性上,药品是高度信息不对称的产品。作为最终消费者的患者,使用哪种药品,是由医生来决定的,患者并没有自愿选择的机会。而且,具有某种特殊疗效的药品事实上是具备了一定程度的垄断属性,医生和患者对此都没有太多的选择空间,再加上目前国际通行的专利保护制度也强化了特殊药品的垄断能力。医保制度建立以后,作为付费方的医保部门,所支付的并不是自己的费用,花的不是自己的钱,这是一种“预算软约束”,故而医保部门和发改委都不具备降低交易价格的内在激励。媒体的报道也表明,医药企业会通过种种“公关手段”来游说发改委接受他们报出的价格,地方政府为支持属地企业也会为企业提供种种便利。

这些因素的交互作用,使得市场机制在漫长的医药产供销链条上是失灵的。一般来说,在市场失灵的领域,需要强化政府的干预,根据药品的成本进行价格管制。但是,由于药品所具有的信息严重不对称的性质,监管部门事实上也不具有获得药品真实成本的能力,再加上地方保护主义的盛行,使得政府干预也是失灵的。

药品定价是一个很复杂的过程,纵观世界各国,似乎也没有形成一个有效平衡市场机制和政府管制的运行机制。我国医保改革的大方面已经确定,形成有效的药品定价机制,还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但无论是市场机制多一点还是政府监管多一点,总之要从强化治疗和药品采用的信息公开化的方向入手。在这个过程中,作为利益独立方的媒体和各种非营利组织应该发挥更专业的舆论监督作用。

(作者为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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