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乙肝五项”体检,功莫大焉 金 栋

2010-04-16 23:05 楼主
取消“乙肝五项”体检 功莫大焉

金 栋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医院

无论入托、入学、就业、参军、结婚,还是正常体检,有相当多的一部分群体要求查“乙肝五项”,即“两对半”血清免疫学检查。

“乙肝五项”是指乙型肝炎①表面抗原(HBsAg)、②表面抗体(抗-HBs)、③e抗原(HBeAg)、④e抗体(抗-HBe)与⑤核心抗体(抗-HBc)。经检查其结果:⑴全部阴性;⑵单表面抗原阳性(HBsAg);⑶单表面抗体阳性(抗-HBs);⑷表面抗原、e抗原、核心抗体阳性,即①③⑤阳性,俗称“大三阳”;⑸表面抗原、e抗体、核心抗体阳性,即①④⑤阳性,俗称“小三阳”;⑹表面抗体、核心抗体阳性,即②⑤阳性;⑺e抗体、核心抗体阳性,即④⑤阳性;⑧表面抗原阳性、核心抗体阳性,即①⑤阳性等多种结果。如果肝功能正常,无任何症状,其结果表示体内有乙肝病毒或感染过乙肝病毒,但不能诊为肝炎病人,而称病毒携带者,有传染。其中大三阳传染性最强,较难阴转;小三阳传染性较低,其他几种阳性传染性更低。若表面抗体(抗-HBs)阳性则是一种保护性抗体,可以预防传染乙肝,但非终身免疫。

病毒携带者与感染结核菌相似,即在人的一生中不知不觉的感染过结核病菌而无任何症状,称原发感染。原发感染后是否发展为肺结核病人并有临床表现,主要取决于人体的抵抗力和免疫力等因素。感染过结核病菌而无任何症状,肺CT未见活动性病灶者,不是肺结核病人,不需治疗;同样病毒携带者,不是乙肝病人,也不需治疗。

病毒性肝炎是由多种肝炎病毒引起的,以肝脏炎症和坏死病变为主的一种传染病。主要通过粪—口、血液或体液而传播。临床上以疲乏无力、食欲减退、肝肿大和肝功能异常等为主要表现,部分病人可出现黄疸,无症状感染者常见。临床上是否为肝炎病人,确诊依据是肝功能异常和或有临床表现。根据病原学分类目前已确定的共有甲、乙、丙、丁、戊、庚和输血传播病毒等7型。

病毒性肝炎中因乙型肝炎易转成慢性肝炎,而且不易治愈,最后可能发展为“肝硬化或肝癌”等,因有传染,所以人们对这种病非常恐慌,在日常生活中稍有不慎,唯恐被传染。这主要与人们对肝炎知识的无知和传播媒体中虚假广告的误导宣传有关。因为乙型肝炎或乙肝病毒携带者是血源性传播性疾病(通过血液和或体液传播),不会通过呼吸道(如空气中的飞沫)和消化道(如饮食)传染,所以与乙肝病人或乙肝病毒携带者在日常生活接触中不会被传染。

体检中若发现“乙肝五项”中有异常者,如大三阳、小三阳和表面抗原阳性时,在入托、入学、就业、参军等就要受到不公正、不平等的待遇和歧视,而在家庭中也会造成恐慌、精神压力和经济负担,为什么呢?主要怕被传染。诸如此类者便到处求医问药,钱没少花、药没少吃,经复查后化验结果如初,没有任何效果。正因为如此,国家相关机构经过循证医学求证、临床观察及权威专家的科学论证达成共识:如果肝功能正常,无任何临床表现,而乙肝五项异常的病毒携带者,不是乙肝病人,不需治疗。因既无特效疗法,也无确切疗效,而是应该观察、定期复查肝功能和或肝脏彩超等,不要盲目乱投医。所以2009年10月10日,中国卫生部办公厅副主任邓海华在新闻发布会上再次澄清:“乙肝是血源性传播性疾病,不会通过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染。并首次表示,卫生部将按照相关工作程序正在制定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血清学检测项目(乙肝五项,俗称“两对半”)。”

最近全国有些省份在入学、招工就业时,已取消了“乙肝五项”的体检,此项相关法律、法规的陆续出台,对于乙肝病毒携带者来说,什么大三阳转阴、奥抗转阴,诸如此类的转阴中药、西药、祖传秘方等所谓的神医神药,在骗取了不知多少无辜之人的钱财和精神负担后,则标志着这些医疗广告不切实际、误导虚假宣传的不攻自破,但或许仍有部分人相信之。

高考榜上有名,因病毒携带而鱼跳龙门无望;招聘、招工门门过关,欲当白领、公务员的梦想将成现实,因病毒携带而成南柯一梦、付之东流;愿到部队这个大熔炉里去锻炼,为国争光、报效国家,因病毒携带而从军无望;本是相亲、相爱中的恋人,因病毒携带而成为棒打鸳鸯的元凶、祸首。所以取消“乙肝五项”体检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可以消除人们对乙肝病人或病毒携带者的误解、歧视、心理恐慌、精神压力和由此而付出的经济负担,这是国人的一大幸事,无论对家庭还是对社会来说,真可谓功莫大焉!

2010-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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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4-17 12:19 2楼
功莫大焉
2010-04-22 23:37 3楼
[转帖] 1. 为公务员招录取消乙肝检测叫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决定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事项。今后在公务员录用体检中,所有关于肝炎检测中,不许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国家公务员局发布通知称,肝脏生化检查上限轻度异常的,也可算体检合格。

取消乙肝检测,首先要感谢那些为了维护自己权益而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抗争的先行者。这个检测项目的取消,与他们的争取有一定的关系。在入学、就业过程中,遭遇到乙肝歧视的人,出于个体权益的抗争,换回了群体权益的实现,他们是非常值得敬佩的。宪法赋公民的权利,并不会自然地落实到民众头上的。因为在一些具体环节中可能会打折、走样、消耗,这需要有人勇敢地以恰当的途径争取,这种争取本身也是国家民主法治建设的进步。

其次,让一些特殊群体享有正常的生活、工作权利是社会文明的标志。依据我国宪法、法律,公民享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在现实生活中,与劳动权利密切相关的就业岗位,往往被加上了一道道门槛。例如艾滋病人,在得当的卫生防控条件下,该如何让他们回归社会就业,走出疾病恐惧的阴影?如何让残疾人自食其力,如何让刑满释放人员得到工作安置,如何让犀利哥一样的流浪者也能获得些许尊严?让一些特殊群体享有正常的生活和工作,考验着我们政策的弹性和公平公正,考量着公民社会里民众的宽容尺度,也考验着管理者的智慧。

取消乙肝检测,过程艰难,但并非盲目。这是民主与科学的进步,既是民权的胜利,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建立在现代科学进步的基础之上的。这方面,我们的路还有很长,但我们已在路上。(郁樗)

网络编辑: 来源: 《健康报》转引自《湖北日报》 发布日期:2010-04-08

2010-04-22。
2010-04-22 23:39 4楼
[转帖] 2. 医疗机构不得主动为入学就业人员检测乙肝

本报讯 (记者王 丹 孙 梦)日前,卫生部发布了加强乙肝项目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 明确要求医疗机构在接受教育部门和用人单位等委托,提供入学、就业体检服务时,不得对受检者开展乙肝项目检测等一系列规定。对违反规定的个人或医疗机构,将依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通知指出,医疗机构在开展职工体检等健康体检时,如果不是受检者本人要求,不得主动提供乙肝项目检测;凡受检者本人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有关体检报告应当密封,并交受检者本人或其指定的人员。对于需要评价受检者肝脏功能的,应当检查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项目。

此外,对于确需在入学、就业体检时检测乙肝项目的职业,应由行业主管部门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开展检测。在诊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因医学目的进行乙肝相关项目检测的,应当在检测前让患者知情同意,并加强对有关检测结果报告单的管理,保护患者隐私。

通知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体检的监督管理,确保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开展乙肝项目检测。

网络编辑: 来源: 健康报 发布日期:2010-03-29

2010-04-22.
2010-04-22 23:40 5楼
[转帖] 3. 两部门联合下发通知明确: 公务员录用体检禁查乙肝项目

新华社北京3月18日电 (记者赵 超)记者从国家公务员局获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近日联合下发了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明确今后各省区市、国务院各部委及各直属机构进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时,一律不许进行乙肝项目检测。

两部门通知中指出,将《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7条“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修订为“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即去掉有关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体检是否合格的规定。

同时,通知提出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3篇第7条“关于肝炎”的内容,明确“所有关于肝炎的检测项目中,一律不许进行乙肝项目检测”。

今年2月1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地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检测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此次下发的关于公务员录用体检禁测乙肝项目的通知,是对此前通知在公务员录用体检中的进一步明确。

医学研究证明,乙肝病毒经血液、母婴及性接触3种途径传播,日常工作、学习或生活接触不会导致乙肝病毒传播。

网络编辑: 来源:健康报 发布日期:2010-03-19

2010-04-22.
2010-04-22 23:42 6楼
[转帖] 4. 为维护乙肝病毒携带者权利扫除障碍: 卫生部修改多项规范性文件

本报讯 (记者王 丹)日前,卫生部下发关于修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入学、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提供政策支持。

通知要求,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卫生部令第11号)第六条第一项修改为:“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肝炎患者经治疗后临床症状消失,肝功能正常,可恢复原工作”,删除了“乙肝病毒携带者若e抗原阳性,不得从事理发美容业、公共浴室业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等内容。将《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1995年卫生部令第41号)第十六条第一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一条第二款、《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1996年卫生部令第48号)第九条第四款及《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9年版)》(卫监督发〔2009〕53号)第四十六条中的“病毒性肝炎”修改为:“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

通知要求,删除入学、就业体检表(包括体检项目)中涉及乙肝项目检测的有关内容,即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乙肝病毒核心抗体)和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苷酸检测等。

网络编辑: 来源: 健康报 发布日期:2010-02-21

2010-04-22.
2010-04-22 23:44 7楼
[转帖] 5. 三部门联合发文再次强调: 入学就业查乙肝要立刻叫停

本报讯 (记者陈 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2月10日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检测项目。

《通知》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抓紧对现行有关政策进行清理,凡属本部门发布的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文件,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不再执行;属于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的,上述部门要依据职责,向政府提出建议,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完成废止或修改工作。

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提供相关检测

据介绍,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曾于2007年下发《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要求用人单位在招工、用工过程中,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但目前仍有不少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入学、就业体检时违规进行乙肝病毒血清学项目检查,并把检查结果作为入学、录用的条件。一些地方行政机关监督检查不到位,违法追究不落实,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受限制现象仍时有发生。

《通知》要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因职业特殊确需在入学、就业体检时检测乙肝项目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卫生部提出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检测。经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由卫生部向社会公布。军队、武警、公安特警的体检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通知》明确,乙肝项目检测是指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乙肝病毒核心抗体,俗称“乙肝五项”)和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苷酸检测(HBV-DNA)等。入学、就业体检需要评价肝脏功能的,应当检查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项目。对转氨酶正常的受检者,任何体检组织者不得强制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

乙肝检测报告只能由本人拆阅

《通知》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教育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及相关法规和规章,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公平入学、就业权利。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不得以学生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收或要求退学。除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外,健康体检非因受检者要求不得检测乙肝项目,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由拒绝招(聘)用或辞退、解聘。有关检测乙肝项目的检测体检报告应密封,由受检者自行拆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阅他人的体检报告。

《通知》提出,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体检的监督管理,确保其在入学、就业体检中停止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并保护受检者的隐私。对违反规定进行乙肝项目检测,或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个人隐私的医疗卫生机构,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纠正,给予通报批评;违规情节、后果严重的,禁止其开展体检服务。

《通知》要求,对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的医护人员,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依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暂停执业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

党政机关要带头执行

《通知》要求,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教育机构的监督检查,对教育机构违反规定要求学生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要及时制止、纠正,给予通报批评,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招工、招聘体检和技工院校招生体检的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要求受检者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要及时制止、纠正,并依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给予罚款等处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其工作人员和下级部门履行本通知规定职责的情况加强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设立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认真受理投诉、举报;要督促党政机关在录用人员体检中带头执行不检测乙肝项目的规定。

乙肝防治知识纳入中小学课程

《通知》还要求,教育部门要将乙肝病毒传播途径与防治基本知识纳入中小学相关课程。要充分发挥媒体和医学专家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宣传乙肝防治的科学知识,帮助社会公众全面正确了解乙肝防治知识,消除公众在与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一起工作、学习问题上的疑虑,形成有利于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网络编辑: 来源: 健康报 发布日期:2010-02-11

2010-04-22.
2010-04-22 23:45 8楼
以上共转帖5个贴子,即《健康报》发布了国家相关部门关于取消“乙肝五项”体检的规定,对此笔者感慨很深,而直抒胸臆,题为“取消“乙肝五项”体检 功莫大焉”。

金 栋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医院

2010-04-22.
2011-02-21 04:07 9楼
6.卫生部重申就业体检不得查乙肝

(来源:《健康报》发布日期:2011-02-14)

本报讯 (记者郑灵巧 孙 梦 王 丹)针对近期媒体报道的一些企业和单位在招聘时的变相强迫应聘者作乙肝项目检测,甚至侵犯应聘者隐私权问题,2月12日,卫生部办公厅下发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乙肝项目检测,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收到的违规开展乙肝项目检测的投诉、举报等,要调查核实。凡查证属实、违反规定的,一律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

通知重申,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从履行社会责任、保障平等就业权利的高度,认识就业体检取消乙肝项目检测的重大意义,严格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和卫生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乙肝项目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坚决纠正不符合通知要求的行为。

通知强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就业体检中,无论受检者是否自愿,一律不得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对非就业体检,受检者本人主动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医疗机构除应当妥善保存好受检者签署的知情同意书外,还应当制发独立于常规体检报告的乙肝项目检测结果报告。

通知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出具的就业体检报告或者其他体检报告,无论体检费用是由受检者本人承担还是由受检者所在单位承担,一律由受检者本人或受检者指定的人员领取。体检报告应当完全密封,并在显著位置注明本体检报告仅限受检者本人拆阅。
2011-08-01 22:09 10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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