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出台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6类人可申请

2010-02-25 12:47 楼主
南国都市报记者从(海南)省民政厅获悉,省政府日前出台了《海南省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暂行办法》,凡属本省常住户口的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特困家庭的重病人员及市、县政府确定的特殊困难对象,都可以向当地政府申请医疗救助。

《办法》规定,市、县政府要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并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专项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并推行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统一筹集、互相调剂使用机制。

《办法》规定,城乡医疗救助采取资助救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救助、大病医疗救助和临时医疗救助四种方式:资助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及市、县政府确定的特殊困难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中“三无”(无抚养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人员、农村五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需长期维持院外治疗的重病人员,由市、县民政部门每年核发《医疗救助证(卡)》,用于门诊和购药大病医疗救助不设起付线,实行住院治疗的医前、医中或医后救助。

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以外的其他特困家庭成员,因大病医疗费用过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酌情给予临时医疗救助。各市县每年用于临时医疗救助的资金不得超过本地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当年收入总额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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