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熊取胆”争议该休止了

2011-03-30 19:34 楼主
“活熊取胆”争议该休止了
□ 毛嘉陵 北京中医药大学
在高度文明的当今时代,保护动物早已成为多数国家、多数人的共识。毫无疑问,我们中国人是支持保护动物的,正因为如此,当有人在网络上提出了反对“活熊取胆”之后,立即引来了广泛关注。在此,笔者首先要表明自己的态度:坚决反对虐待动物,但也坚决反对不实新闻的传播。
2006年1月12日在国家新闻办举行的就动物福利(包括养熊取胆问题)和市场监管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司有关负责人介绍到:
我国“养熊取胆”始于80年代,使用从国外引进的活熊取胆技术。1988年,国家颁布了《野生动物保护法》,经过多年的强化管理,由过去的不规范到逐步规范,大大缓解了黑熊的痛苦。
纵观事件前后,笔者认为可以得到以下3个启示:
利用动物资源要“依法行事”
2004年8月28日通过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规定了“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在强调“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或者破坏”的同时,也实行“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
有关人士指出:中国野生动物福利状况目前得到了很大的改善,尤其是《野生动物保护法》颁布以后有了很大的加强。野生动物的养殖在我们国家发展非常快,有效缓解了野外资源的压力。在行业迅速发展过程中,国家林业局作为中国陆生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确定的方针,对野生动物的繁殖、利用,采取了行之有效的规范措施,收到了很好的效果,中国野生动物的福利状态得到了极大的改善。同时,1988年《野生动物保护法》发布以后,黑熊、棕熊被列为中国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马来熊被列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在有关国际公约中,黑熊被列为一类物种,在我们国家是二级保护,规定的不一样,所以我们可以利用。
当今是一个法制社会,一切言行都必须以法律为准绳。因此,我们还是应当回到法制轨道上来,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科学合理地利用动物资源,而不能走极端,一谈到动物保护就抵制一切对动物资源的利用。
要保护动物,也要“以人为本”
人类保护动物是要实现自然生态和物种平衡,进而为人类营造一个良好的自然和谐的生存条件和发展环境。因此,保护动物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人类的长远发展。
熊胆入药已有上千年历史,自古有言“黄金易得,熊胆难求”,足见熊胆的宝贵与珍稀。中医认为,熊胆入肝、胆、脾、胃经。具有清热、镇痉、明目、杀虫等功效。可治疗热黄、暑泻、小儿惊厥、蛔虫痛、目翳、喉痹、鼻蚀、疔痔恶疮等疾病。现代医学证实,熊胆粉具有解热镇痛、抗炎、抗菌、抗病毒、抑制肝纤维化、保护肝脏、利胆退黄、预防胆结石及溶解胆石、降血脂、抑制血栓形成、抑制肿瘤、促进微循环等作用。
熊胆的临床效果不仅经过了长期的临床实践证实,也得到了现代科学的验证。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司有关负责人曾说:“熊胆作为中国独有的中医药宝藏,已在123种中药里使用,其独特的止痛消炎功效目前尚无其他药物可替代;且目前大量的患者需要依赖这些药物治疗。因此,在找到好的替代品之前,中国还不会设定取消‘养熊取胆汁’的时间表。”这说明我国在保护动物上也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基本原则。
熊胆药用资源具有不可替代性。现代科学发现的任何一味中药的有效成分,并不等同于天然的中药原药。比如大家十分熟悉的中药黄连,现代药理研究认为它的主要成分就是黄连素,而且也有西药黄连素片,但黄连素片并不等同于中药黄连,如果将黄连素片加在中药复方中肯定是不行的,这是医学上的基本用药常识。
也有人认为,目前至少有54种草药有与熊胆相似的功效,包括蒲公英、金银花、连翘、黄连、菊花等,这些草药的疗效比熊胆更好,而且更便宜。显然,这种说法不太合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天然药物专家指出:“科学研究已证实,熊胆粉中的牛磺熊去氧胆酸是其他任何动植物成分都替代不了的”。
日本一种有名的心脏急救药含有羚羊角来自高鼻羚羊,西方一个治疗肝胆病的化学药(其成分为熊胆中的一种成分),单品种在中国一年的销售额在10亿元人民币以上。如此种种,这是典型的针对中国的双重标准。更有甚者以“养熊取胆”为借口攻击中医药,鼓吹“使用熊胆是中医中药的耻辱”,这是完全没有道理的言论。
黑熊药用养殖有利于保护野生黑熊
保护动物与合理利用动物资源并不矛盾。我国目前主要利用人工繁殖的第二、三代黑熊获取熊胆原料,符合《国际濒危动植物贸易公约》“关于野生动物产品利用的要求”。实现了由利用野外资源为主,向利用人工繁育资源为主的战略性转变,是实现中药资源可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里程碑,具有深远的意义。
养熊取胆不是单纯的商业行为,更有保障患者用药需求的意义,也是涉及如何更好地保护动物和合理利用动物资源的一件大事。对此,笔者认为理智的做法应该是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深入研究如何将这项事业做得更好,而不是以保护动物的名义,简单地用反对、抵制、取消来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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