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会不会湿脚

2009-01-30 20:25 楼主
常言说,常在河边走,难免不湿脚.以前上学的时候,哲学上讨论过一个问题,"常在河边走,就是不湿脚",现在医疗纠纷很多,请大家讨论,如何才能避免"湿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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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1-30 20:34 2楼
细心+不怕麻烦+运气+见死不救
2009-01-30 20:51 3楼
这位兄弟很强,最后一条尤其彪悍
2009-01-30 21:48 4楼
1# liujianli0371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若要不湿脚,除非你不做。
2009-01-31 18:00 5楼
学习一下,最好有连鞋也不湿的高招
2009-02-01 17:06 6楼
2009年02月01日02:28扬子晚报据新华社电 厦门市集美区法院近日对一起医疗事故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厦门3家医疗机构因存在医疗过错导致婴儿夭折,被判赔偿47.5万元。2008年4月27日,厦门集美区张先生刚满7个月的儿子因身体不适,送到村卫生所就诊,被诊断为呼吸道感染。经治疗,患儿病情未见明显好转。29日,张先生带儿子到厦门市第二医院就诊,诊断病情为上呼吸道感染,医生给患儿开药治疗。29日下午6时,张先生将儿子送往厦门中山医院处急诊,在紧急抢救3小时后,男婴不幸夭折,死亡原因为呼吸循环衰竭。同年5月,张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这3家医疗机构连带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04万元。法院审理认为,3家医疗机构无法举证证明其诊疗过程中存在的上述过错与患儿的死亡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可以推定该因果关系成立。3家医疗机构在诊疗中均有过错,造成了患儿死亡的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故一审判令,3家医疗机构依据其过错大小,对张先生的各项损失分别进行赔偿:村卫生所判赔26万元,第二医院判赔19万元,中山医院判赔2.5万元。
2009-02-01 17:11 7楼
法院审理认为,3家医疗机构无法举证证明其诊疗过程中存在的上述过错与患儿的死亡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可以推定该因果关系成立。3家医疗机构在诊疗中均有过错,造成了患儿死亡的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各位怎么看?
2009-02-01 17:42 8楼
时不时能听到某某人湿脚,这个有时候是技术问题,有时候是运气问题
2009-02-01 18:18 9楼
法律和所谓司法解释的滥用,造成这种局面。
再加上我一直说的“青天意识”(可惜他们不是真的青天),导致这种结果。
表面上看,老百姓得了实惠,出了一口恶气,实际上对整个社会的伤害十分深重,这些不该发生的事情完全是制度灾难。
2009-02-01 19:10 10楼
说的好啊“青天意识”
2009-02-01 19:39 11楼
这个判决十分不公
中山医院急诊抢救患者有什么错?
要都这样医院急诊科还敢抢救患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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