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事评论:“120”公益回归应重于细节修剪

2010-09-17 19:16 楼主
15日上午,广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立法听证会。就“‘120’救护车急救的伤病员及其近亲属是否可以选择救治医院”、“法规是否应当对‘120’救护车出车和到达急救现场的时限作出具体规定”举行听证。

同城媒体不约而同用“激辩”点睛此次听证,足见议题空间之大,公众关切之炽。有趣的是,对伤病员的选择权的PK中,正方为法学教授与普通市民,反方多为医疗系统中人。透过双方的身份信息,不难咀咂出些许味道来。

切题之前,先假设一个模型:一个危急病人打了“120”电话,急救车正疾驰而来。病人有两家资质相近的医院可以去,A医院距离10公里,B医院40公里。于情于理,他应该到A医院就诊,但结果他可能要多花30分钟被送到B医院去,如果B医院是“120”救护指挥中心的“关系户”而A医院不是的话。

人命关天,时间就是生命。“120”如能恪守救死扶伤天职,尊重患者的生命权,它就应该毫不犹豫地把病人就近送到A医院而非B医院。当患者成为可以变现的“资源”,天职与医德被利益裹挟,患者的权利不免飘若游尘。假设模型告诉我们,“120”急救中心一旦落入私利窠臼,罔顾患者利益,与医院暗度陈仓、私相授受就无可规免。理念一走偏,百病便丛生。

“120”的理念匡扶远比细节修剪更为重要,想通“120”为谁而立的元问题,其他都是技术细节,源清必流洁。“120”急救中心作为政府提供的非营利性公益事业,公众利益无可争议地成为其安身立命之所,舍此别无他求。只要病人的生命权至高无上、病人利益为第一利益、病人的需要是迫切的需要等观念得以固化,切断“120”与医院间的利益纠葛,实现院前急救独立也非难事。当然,在财政投入、体制供给、人员配备、技术支撑之外谈理念重建是奢侈的、无益的,毕竟“120”问题一果多因,或多或少与上述几大因素有关。别的不说,“不给马儿草,又要马儿跑”就是不现实的。

在此之上,审视病人选择权,便入豁然开朗之境。没有谁比病人更关心自己的利益,病人或家属的选择权应该得到尊重,医患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理当遵循自治的原则,这是无可置疑的,“120”越俎代庖、擅作主张是不合适的、有风险的——容易制造医疗纠纷,并置自己于诉讼的不利地位。“120”的作为在于,为病人提供必要的急救服务、全面的医疗信息、专业的判断与建议,以供病人或家属选择医院时参考。国内一些城市便把“病人自愿”放在“就急、就近、就能力”的“120”急救原则之上,如山东潍坊。

时间问题亦然。和消防车一样,规定“120”出车时间是应该的,而规定到达时间是机械的,没有多少现实意义,尤其在大城市。只要“120”能够证明(如装摄像设备出车录像),迟到是事出有因(如塞车),便不必担责。提高急救速度,车速之外,医疗点完善、划片分区、科学调度等领域都大有潜力可挖。

技术细节的听证有必要,而更迫切的是“120”急救中心的功能完善与理念重建,因为后者是必要前提与恒久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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