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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急救机构不再由卫生局指定 1分钟内要派车
2010-08-31 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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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伟峻
《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昨日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二审。二次审议稿明确,承担“120”急救任务的医疗机构不再由卫生局指定。急救医疗指挥机构应当在接听完呼救信息后1分钟内发出调度指令派车。
二审稿比一审稿更加细化、人性化。如该条例一审稿中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在接到调度指令后5分钟内派出院前急救车辆和急救人员。二审稿则要求急救医疗指挥机构按照就急、就近的原则,在接听完呼救信息后1分钟内向承担“120”急救任务的医疗机构发出调度指令派车。
此前一审稿还规定,承担“120”急救任务的医疗机构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二次审议稿中则具体列出了承担“120”急救任务的医疗机构须符合的条件:达到二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标准;设有急诊科并按规定配备具有急救医疗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执业医师、执业护士;至少配备一辆抢救监护型救护车,车内设备和急救药品、器械符合配置标准,并配备担架员;具有完善的急救医疗管理制度;承担“120”急救任务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估,确定承担“120”急救任务的医疗机构,并向社会公布。
此外,二次审议稿明确指出:从事“120”急救医疗指挥调度的人员和从事“120”急救工作的执业医师、执业护士、担架员、驾驶“120”急救车辆的驾驶员,应当经过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应岗位的急救知识和既有的培训和考核。培训和考核不得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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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一审稿还规定,承担“120”急救任务的医疗机构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二次审议稿中则具体列出了承担“120”急救任务的医疗机构须符合的条件:达到二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标准;设有急诊科并按规定配备具有急救医疗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执业医师、执业护士;至少配备一辆抢救监护型救护车,车内设备和急救药品、器械符合配置标准,并配备担架员;具有完善的急救医疗管理制度;承担“120”急救任务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估,确定承担“120”急救任务的医疗机构,并向社会公布。
此外,二次审议稿明确指出:从事“120”急救医疗指挥调度的人员和从事“120”急救工作的执业医师、执业护士、担架员、驾驶“120”急救车辆的驾驶员,应当经过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应岗位的急救知识和既有的培训和考核。培训和考核不得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