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疑因输血染丙肝9年后发病 医院过错被判赔

2010-08-13 12:51 楼主
家住霍邱县城关镇的纪某,一次意外事故在医院输血后,病魔“丙肝”便夺去了她原本幸福美满的生活。日前,霍邱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霍邱某医院赔偿原告纪某精神抚慰金5万元,并在纪某丙肝治愈以前每年给付其医疗费3万元。此案二审驳回被告上诉,维持原判。

1998年5月13日,原告纪某因左股骨颈骨折入住霍邱县某医院,同年5月16日手术过程中输血800毫升。9年后,纪某渐感身体不适,经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确诊为“肝硬化失代偿期(丙肝)、脾功能亢进”。纪某怀疑是9年前在医院输血导致。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霍邱某医院提供了为纪某供血者洪雨(化名)、洪付(化名)的

血液检验单,显示两人丙肝抗体均为阴性,证明医院无过错。而原告代理人调出了病案记录,记录显示有一名供血者与洪雨并不是同一人。后经司法鉴定:霍邱某医院对被鉴定人纪某的医疗行为存在违反输血管理规范的过错,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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