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治疗原则致病人死亡 医师涉及医疗事故罪

2010-07-29 18:52 楼主
去年1月6日,凯里退休干部杨胜奎因身体不适到贵阳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原四一八医院,以下简称“贵医二附院”)洗马河分院就诊,3天后在医院死亡。检察机关认为医生田某(副主任医师,行医已有20多年)违反相关治疗原则,最终造成杨胜奎死亡。7月28日下午,凯里市法院开庭审理此案,45岁的田某作为被告人出庭受审。

案情回放

据介绍,2009年1月6日17时,杨胜奎因身体不适到贵医第二附属医院(原四一八医院)洗马河分院就诊。该院医师田某为其诊断为高血压、糖尿病、心律失常、心功能2级,建议住院治疗。次日10时,杨胜奎住进了医院。2009年1月10日凌晨4时20分,杨胜奎死亡。

事发后,黔东南州医学会在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时,认定杨胜奎是低血钾引起呼吸肌麻痹及恶性心律失常而死亡。综合鉴定情况以及相关规定,认定此次事故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2009年8月,凯里市法院就此案民事部分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贵医二附院一次性给予7万余元赔偿。黔东南州法院在终审判决中维持了凯里市法院的判决。

公诉机关:

医生违反原则致病人死亡

7月28日下午3时许,此案在凯里市法院开庭。

检察机关当庭指控:被告人田某违反高血压、糖尿病的治疗原则,使用胰岛素与葡萄糖静滴,致杨胜奎死亡。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田某由于工作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应以医疗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死者杨胜奎的妻子杨光屏等3人当庭提出了刑事附带民事的主张,请求法院判令田给予三原告29.4万多元的赔偿金。

被告人当庭认罪

庭审中,被告人田某独坐前台,话语不多。

检察机关宣读公诉书后,主审法官询问田某是否认罪,田某为自己作了些辩解,但还是认为自己有失误。

最后,她说:“我有错,我认罪!”

根据田某的认罪表现,法庭决定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免去了不必要的审理环节。

就是否愿意给予赔偿原告方29.4万多元的问题,田某当庭拒绝。

辩论:

被告人该不该受到刑事处罚?

当日下午4时左右,庭审进入了辩论阶段。

田某有罪是控辩双方均已认可的事实,但该不该给予刑事处罚成了双方辩论的焦点。

检察机关认为,田某已构成了医疗事故罪,应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田某的辩护律师认为,由于患方拒绝作尸检,患者死于“低血钾导致呼吸肌麻痹及恶性心律失常”的结论主要是根据有限的医院诊断记录得出的主观分析意见。在缺乏直接病理资料的情况下,用这样的证据来作为定罪处罚的关键性证据,对被告人田某来说是不公平的。

庭审接近尾声,法庭给田某最后陈述的机会。她当场向死者亲属表示道歉,希望法院给她一次机会。

此案件凯里市法院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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