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患者跳楼自杀 医院管理不严被判赔偿6万元

2010-07-22 21:39 楼主
白血病患者从移植舱内走出跳楼自杀,患者家属认为医院管理存在疏漏,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记者今天从海淀法院获悉,法院认定医院在护理过程中存在未能体察患者情绪极端变动、管理不严的过错,判令医院承担适当赔偿责任。

20岁的黄某因患白血病到海淀区某医院进行治疗。2009年5月1日起,黄某开始进行骨髓移植阶段治疗,被安排到无菌室进行预处理治疗,为特级护理。期间医院不允许外人陪护与接触,也不允许患者走出无菌室,生活全部由护士照顾。

5月10日6时左右,黄某从移植舱中自行走出,下楼来到其他楼层,然后跳楼身亡。当时病区楼层值班处并无值班人员,无人发现和阻拦黄某。虽医院发现患者跳楼后进行了抢救,但黄某抢救无效死亡。

黄某家属认为,如当时病区有护士值班,及时发现黄某出舱,劝其回去,就不会发生跳楼事件。医院不履行起码安全陪护义务,造成黄某死亡,故请求判令医院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4.8万余元。

庭审中医院辩称,黄某趁护士忙于给其他病人抽血之际,从移植舱走出,自杀坠楼身亡,医院在黄某离开监护舱后及时发现、寻找和进行了抢救,医院没有过错。黄某自己离开无菌室并选择跳楼,医院无法察觉、预防及阻止。

2009年11月,海淀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医院的相关护理人员并未及时察觉以及采取有效的心理疏导和劝解措施,丧失了预防黄某发生跳楼极端行为的第一个机会。黄某从所住移植舱走出甚而跳楼的过程中,却无一个医护人员值班,从而丧失了阻止悲剧发生的最后机会。法院判决医院向黄某的家属支付赔偿款项6万。黄某家属上诉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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