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辩病发于阳、病发于阴

2013-07-11 15:17 楼主
三、辩病发于阳、病发于阴:
原文7、病有发热恶寒者,发于阳也;无热恶寒者,发于阴也。发于阳,七日愈;发于阴,六日愈。以阳数七,阴数六故也。
解词:(1)阳——指表、热、实。
(2)阴——指里、寒、虚。
提要:辩外感病阴阳两大证型的总纲。
语译:病人发热与恶寒并见者,为病发于阳;无发热而恶寒者,为病发于阴。发于阳的太阳中风症七日愈;发于阴的太阳伤寒症六日愈。以阳为奇数,阴为偶数故也。
分析:
发热与恶寒并见——正气抗邪外出,邪气闭阻卫阳,邪正相争持于表,故属阳。
邪在三阳,多为正盛邪实,正邪交争,故发热与恶寒并见。
如太阳——发热恶寒;阳明——但热不寒;少阳——寒热往来。
无热恶寒——因正气虚弱,不能抗邪,邪气内侵,卫阳不能行于肌表。属里、虚、寒证。
邪入三阴,人体抵抗力弱,正邪交争不剧,故无热恶寒。
.注:本原则可以扩大到辩析一切外感病的阴阳属性,根据恶寒是否伴见发热来判断人体正气的强弱。发热恶寒者,多为邪盛正实,病在三阳,以太阳为代表。无热恶寒者,多为邪实正虚,病在三阴,以少阴为代表。这是由于寒邪伤阳,恶寒为常见之证。若恶寒主要是阻遏阳气而致,则常与发热并见;若恶寒主要是阳虚而致,则不伴发热。
发于阳,七日愈;发于阴,六日愈——历代注家有两种观点:
一是以张隐庵为代表,认为病发于阳是病发于太阳,发于阴是病发于少阴。这种说法仍不能解决“发于阴,六日愈”的问题,因为少阴病六日也很难自愈。
一种是以方有执为代表,认为风伤卫为病发于阳;寒伤营是病发于阴。也即病发于阳是太阳中风,病发于阴是太阳伤寒。起病即见发热恶风寒的是风阳之邪伤人之太阳中风症;起病先见恶风寒而后见发热的,是寒邪所伤的太阳伤寒症。
发于阳,七日愈;发于阴,六日愈,一般来说,太阳伤寒和中风,只要不发生合并症或并发症,六七日就可自愈。也即不管太阳中风或伤寒,其自然病程就是六七天左右。
郝万山说:“这里提出的六七日自愈的问题,是经大量临床观察得出的结论,体现了外感病病程的七日节律,也称周节律。人体生理和病理的昼夜节律、周节律、月节律、四季节律、年节律等等,早在《内经》、《伤寒论》中就有记载,这些记载是从临床观察得来的概率,其中许多内容已经被现代研究所证实,并由此而出现了时间医学等新的学说。而人体乃至生物体这些时间节律的形成,无疑和日月星辰的运动周期有关”。
阳数七,阴数六,唐.孔颖达《尚书正义》说:“天一生水,地二生火,天三生木,地四生金,天五生土,此其生数也。如此则阳无匹阴无偶,故地六成水,天七成火,地八成木,天九成金,地十成土,于是阴阳各有匹配,而物得成焉,故谓之成数”。可见七为火的成数,代表火;六为水的成数,代表水。《内经》说:“水火者,阴阳之征兆也”。火属阳,故曰“阳数七”;水属阴,故曰“阴数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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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11 18:23 2楼
此论题甚好,值得回味一二。谢谢楼主分享。应该加分。
2013-07-11 20:16 3楼
我还以为病发于阴经,病发于阳经。向余老师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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