肺癌晚期患者在医院外自杀 法院判决医院不担责

2010-03-23 12:39 楼主
肺癌晚期病人张丽(化名)因不堪忍受癌症带来的痛苦,住院期间私自离院到外面的天桥自杀身亡。其家属认为医院存在过错,起诉向医院索赔。记者昨天获悉,市二中院最终判决医院无责。

去年3月,41岁的张丽到医院就诊,被诊断为肺癌晚期,后住院治疗。同年4月3日晚7时许,张丽在医院门口天桥跳桥自杀身亡。其家属随后起诉称,虽然患者死亡的主观原因是其自身造成,但客观上医院没有尽到其应尽的护理义务,疏于管理,任由病人自由出入医院。在发现病人失踪后,医院也没有采取任何有效的措施寻找或及时告知病人家属,进而延误了阻止患者死亡的最佳时机。据此索赔丧葬费等共计17.3万余元。

开庭时,院方辩称,张丽入院时,医院明确以书面形式告知患者及家属,住院病人不得随便外出。患者入院后,其在治疗期间病情平稳,无任何异常表现。患者死亡系自杀,应由其自行承担责任。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从患者离开医院之前支开陪护自己的嫂子、自杀前给丈夫发诀别短信等情节来看,患者的自杀行为是经过深思熟虑后有计划的行为,其本人状态是沉着、理性的。在此种情形下,医院看护人员难以预见并采取措施防止患者自杀。

证据显示,医院门口标有“住院病人请勿外出”字样;在医院住院病人须知上也已写明。医院履行了病房管理和查房职责。在患者自杀的时间段属于晚饭后病人自由活动时间,病人不在病房内并不属于异常情况。事发时,天色较为昏暗,在此种情况下,要求医院的门卫发现其是病人并加以劝阻,对医院来说过于苛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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