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除直肠肿瘤后部分生理功能丧失 医院担责六成

2010-03-21 12:25 楼主
人民网·天津视窗3月20日电:一男子因便后出血到医院治疗,结果被诊断出患有直肠癌、内痔等病,医院随后对其进行了手术。由于院方没有完全明确告知,医院在处理方面存在缺陷,该男子在“意外”中成为了残疾人。于是,男子以院方存在严重失职为由将之告上法庭。经审理,法院终审判决大港油田某医院赔付孙某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28万余元的60%,计16.9万元。

原告孙某因便后出血,于2007年8月19日入住大港油田某医院,被诊断患有直肠癌以及内痔、高血压等疾病。8月24日,院方为其进行了直肠肿瘤切除术。手术后的第二天,孙某夜间发烧,最高体温达39℃,8月30日,院方从其体内引流出一定液体。考虑孙某出现了手术后吻合口痔,于是医院又对其进行了横结肠造口术。同年9月3日,孙某转院至天津人民医院治疗,入院诊断其确实出现了术后吻合口痔,不仅如此,还伴有肺感染、腹腔感染等症状。2008年2月,他再次来到人民医院求治,被诊断为结肠息肉术后吻合口狭窄、脾曲窦道形成。此时的孙某,在不知不觉中已经成为伤残人士,部分生理功能受到严重影响。

孙某认为,院方存在严重的医疗过错,存在严重失职,手术前未能告知他最佳的手术方案和治疗风险,严重侵害了他的知情权,因此将对方告上法庭。

在原审法院庭审的过程中,孙某提出对本案进行司法鉴定及对其进行伤残等级评定的申请。法院于是委托北京一家医学司法鉴定所对被告大港油田某医院在对孙某的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原告的损害后果与被告的医疗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方面进行鉴定。

经过缜密调查分析,该医学司法鉴定所认为,虽然术后吻合口痔是乙状结肠部分切除术或直肠前切除术常见的术后并发症,院方也在术前手术同意书中对术后可能发生吻合口痔有交代,但未提及术后吻合口狭窄的可能。院方在向患者告知方面不足,存在医疗缺陷。而且,院方所提供的资料显示,其缺乏长期医嘱、临时医嘱。另外,孙某两次手术记录中都没有对吻合口的血供情况、吻合口有无张力进行描述,对是否采取相关措施预防术后吻合口痔的发生记录不清。院方在这些环节的处理方面不妥,属医疗缺陷。该所的鉴定结论为,大港油田某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一定缺陷,该缺陷作为诸多因素之一,与孙某的伤残后果之间有一定因果关系。孙某在两次手术后,部分生理功能丧失,可考虑构成八级伤残。

此结论获得了两审法院的采信。法院认为,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大港油田某医院应对自己的“医疗缺陷”承担责任,对孙某进行相应的赔偿。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情确定孙某自身承担40%的责任,大港油田某医院承担60%的责任。据此,判决大港油田某医院赔付孙某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28万余元的60%,计16.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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