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清远一药房无照经营1年半 罚款累计达14万

2011-07-11 18:56 楼主
南方农村报讯(记者李世敏)广东清远市清城区一家小药房店主最近走红网络。此人之"牛"不在于他有钱有势,而在于他敢无照经营1年半之久,并"理直气壮"地与当地工商部门抗衡。他被当地一官员当面斥为"无赖"、"小人",至今年6月,小药房背负的罚款累计已达14万元。工商执照被指过期
2009年12月底,清远市清城区新城越康新特药房(以下简称"越康药房")药品经营许可证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同时到期。由于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后才能申领新的工商执照,店主凌献忠于当年12月9日先到药监部门申请更换药品经营许可证,同时申请GS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

由于GSP认证耗时较长,直到2010年3月23日,越康药房才通过认证。4月21日,凌献忠拿到了新的药品经营许可证(颁证日期为3月8日)。

2010年1至4月,越康药房工商执照处于"过期"状态。2010年4月16日,清远市清城区新城工商所向越康药房发出《个体工商户验照通知书》,要求其在当年5月31日前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审验营业执照。

2010年4月23日下午,越康药房员工凌莉携带材料前往新城工商所办理换照手续。工作人员审阅后将相关材料转给副所长黄韶丽。黄表示:"越康药房营业执照已经过期,要重罚。"

2010年4月27日,黄韶丽带2名执法人员到越康药房检查,责令其立即停止营业。4月28日,凌献忠被新城工商所某领导电话告知需交罚款。

凌献忠认为,他在证件到期前已经提出了换证申请,只是因为换领药品经营许可证及GSP认证,所以才耽搁了申领新的营业执照,有关部门不分青红皂白便以无照经营为由对其进行处罚不合理,因此拒绝缴纳罚款。

店主被斥无赖小人

2010年6月23日,清远市工商局清城区分局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越康药房立即停止超期经营。8月19日,清城区工商分局向越康药房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称将对其无照经营行为依法予以取缔,并处罚款15000元。

随后,凌献忠找到清远市工商局法规科。工作人员告诉他:"发照是清城区工商分局的事,不归我们管。"凌献忠要求其对相关法律进行解释,对方要他"回去慢慢学"。

凌献忠又来到清城区工商分局登记注册科,被告知:"凭新城工商所结案后出具的证明才能发照。"而新城工商所方面则坚称凌献忠缴纳罚款后才能为其申领新执照放行。该所一官员在2010年8月的一次谈话中指凌献忠是"无赖"和"小人"。

凌献忠在新城工商所、清城区工商分局和清远市工商局来回跑了十几趟。他的遭遇被收入清远市纪委拍摄的《机关作风暗访录》宣教片。片中指相关部门存在明显的"不作为"行为,清城区工商分局部分工作人员"行政指导不力,且态度恶劣"。

在近一年投诉和诉讼无果后,2011年6月17日,凌献忠接到了清远市清城区法院发来的《执行通知书》,其中称"(越康药房无照经营一案)执行标的:罚款15000元,逾期罚款124650元(按罚款本金每日3%计算),执行费1995元,合共141645元"。

官员建议柔性执法

2011年6月30日下午,南方农村报记者来到越康药房,发现该店仍在营业,但生意较为冷清。墙上悬挂的是2009年12月31日就已到期的营业执照。

对于工商部门的做法,清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位官员表示:"如果是当事人故意拒绝换照,当然要给予处罚;但如果是难以抗拒的特殊原因,且当事人事后主动要求改正的,处理可适当宽松些。"他认为,现在提倡柔性执法,个体药店多是小本经营,无重大违法行为应少进行重罚。

清远市工商局一位廉政监督员曾参与越康药房无照经营问题的调解。他告诉南方农村报记者,这本来是件小事,主要是两项行政许可在程序上"打架","我曾提出重罚凌献忠不妥,但工商部门没有采纳。"清远市工商局则对记者否认其执法尺度过严,称对越康药房的处罚依法依规。

凌献忠发现,工商部门颁发的已过期营业执照落款时间为2003年12月3日,与之同期的药品经营许可证颁证时间则为2004年12月31日。"为什么工商部门在药品经营许可证没发下来时违规颁照就没事,我无照经营就要重罚?"凌献忠有些不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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